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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是一個政府間機構,為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反洗錢/反恐融資")的任務制定國際標準和建議。
FATF最近提出的建議是對國際上日益關註的公司利用復雜的所有權和控制結構隱藏最終所有權的犯罪活動作出的應對。
自1991年以來,香港一直是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FATF成員。為配合國際標準,當局制定了新的規管制度,以提高香港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透明度。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第622章)及《2018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金融機構)(修訂)條例》(第615章)已於2018年3月1日為此目的生效。
修改公司條例要求每個當地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成立和註冊)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註冊人員識別顯著控制該公司,並保持重要控制人(SCR)應由執法人員在訪問需求。SCR必須包含關於誰是重要控制器的最新信息。
註冊公司須備存一份最新的實益擁有人名單的司法管轄區並非只有香港。大多數受歡迎的司法管轄區,如新加坡、開曼群島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均采用國際標準,並對公司記錄重要控權人或實益擁有人有類似的法律規定。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規定,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保存其《能力標準說明》,並由其註冊代理人保管,甚至須向政府當局提交《能力標準說明》。
1. 在公司(修訂)條例下的公司義務
公司須采取合理措施,以確定其重要的控制人,包括:- (a) 審核公司的成員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協議; (b) 審核個人、法人實體和信托或公司持有的公司利益; (c) 審核任何可能涉及同一人最終控制的共同安排的證據或通過各種手段所擁有的權利的證據; (d) 根據個別公司的情況,可能采取的其他必須的處置措施。
公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一個人或實體是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該公司需要在發出通知7天內,要求該重要控制人或知道的人的身份重要控制人,於1個月內確認其重要控制人的個人/登記資料。如重要控制人已將其狀態通知本公司,並已提供所有所需資料,公司將無須再次發出該通知。
在重要控權人確認所有資料後,公司須在7天內,將該等重要控制人的資料輸入其重要控制人登記檔案內。
公司有責任調查和獲取重要控制人員的信息,並保持信息的更新。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以英文或中文擬備,並須以復印件或掃描件保存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指定地點。如重要控制人登記資料沒有存放在註冊辦事處,公司應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指定表格,披露重要控制人登記資料的存放地址。
重要控制人登記資料必須包含重要控制人和指定代表的信息。主要控制人有兩種類型,需登記法律實體/法人和需登記人士。
- 需登記法律實體/法人是指作為公司成員並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法人實體;
- 需登記人士是對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或指定實體。
即使沒有重要控權人,仍須擬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委任一名公司的指定代表。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不向公眾開放,只可由公司註冊處、香港警務處、稅務局等執法人員檢查。
2. 重要控制人的定義
重要控制人有5個條件。任何滿足一個或多個條件的人,都被定義為重要控制人,並且需要在重要控制人登記資料中填入他/她的姓名和信息。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已發行股份,或在公司沒有股本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本或利潤的股份;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投票權;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董事會多數成員的任免權;
- 此人有權行使或實際行使對公司的重大影響或控制權;
- 人有權行使,或者練習,重大影響或控制活動的信任或一個公司,不是法人,但其受托人或成員滿足前四的條件(能力等)的關系。
以下是重要控制人的例子:
直接所有權 如果公司的股份如下所示,那麽陳先生將被歸類為公司的需登記人士,因他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股份。
間接的所有權 如果公司的股份如下所示,則陳先生將被列為該公司的需登記人士,因為陳先生透過C公司及B公司間接持有a公司超過25%的股份。
由於B公司直接持有香港a公司超過25%的股份,因此B公司將被列為需登記法律實體/法人。 由於C公司不是a公司的直接股東,因此不屬於需登記法律實體/法人。
3. 指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每一間香港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人士或公司作為其代表,向與重要控制人登記事務有關的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只有下列人士可獲委任為指定代表 (a)其公司的成員、董事或雇員是香港的自然人;或 (b)專業會計師(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實習),企業實習或公司的註冊會計師(實習),法律專業(律師或外國律師)或TCSP被許可方(一個人授權進行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在香港)AMLO中定義。
4. 罰則
如果一家公司不遵守新規定,將構成刑事犯罪。公司及其公司的每名負責人須被罰款港幣二萬五千元(第四級),並在適用的條款下,另加每日罰款港幣七百元(如適用)。
如公司的主要控權人未能回覆上述通知,或未能遵守公司發出的通知的規定,則該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關人士可被處第四級罰款港幣25,000元。
如任何人明知或不顧一切地在重要控制人登記或有關回覆內作出具誤導性、虛假或欺騙性的陳述或提供資料,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30萬元及監禁兩年;或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5. 啟源的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是一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其聯營公司是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持牌公司代理(信托及公司服務供應商持牌人)。為配合《公司條例》於2018年修訂,啟源提供以下服務:-
- 作為貴公司在香港的指定代表;
- 協助識別重要控制人;
- 創建和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名冊;
- 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名冊;
- 在需要時發出通知並確認新的重要控制人的詳細信息。
通過以上工作,啟源很高興能為我們的客戶帶來方便和關懷,並保持我們高質量的一站式服務。以上服務費用為每年港幣1,200元。
如欲獲得更多資料或協助,請瀏覽啟源註冊會計師有限公司(網址:www.bycpa.com)或透過以下途徑與我們的專業人士取得聯系。
電郵: info@bycpa.com, enquiries@bycpa.com 電話: +852 2341 1444 WhatsApp/Line/微信: +852 6114 9414, +86 1521 932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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