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台灣人,擔任台灣公司負責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
回答:不論是外籍人士或台灣人,擔任台灣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法下有相同規定;在保險部份視為雇主,有其特殊規定;在稅務方面需先判斷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列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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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台灣稅務居民 (註1) |
非屬台灣稅務居民 |
公司法 |
公司法§23 (負責人應負違反及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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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公司負責人責任: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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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80.382 (負責人違反公司清算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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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負責人擔任清算人 2.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 3.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並不得處分。
公司負責人責任: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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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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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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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享有勞保 (投保薪資為TWD 45,800: 公司負擔健保費為3,046/每月)
*外籍人士需領有工作證,才可參加 |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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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健保100%自行負擔 (5人以下公司: 投保薪資為TWD 34,800 : 自付健保費為1,632/每月; 5人以上公司: 投保薪資為TWD 45,800 : 自付健保費為2,148/每月)
*外籍人士己領有台灣居留證,應參加(註2) **若為台灣辦事處之代表人,不視為僱主,仍以員工身份投保 (將由公司負擔部份保險費用) |
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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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無法享有6%退休金
*僅限中華民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身份證),才可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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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台灣稅務居民 (註1) |
非屬台灣稅務居民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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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代外籍人士負擔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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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外籍人士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否則視為公司對該外籍人士之贈與,列入外籍人士之第十類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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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
稅率 : 5%, 12%, 20%, 30%, 40% |
稅率 : 18% |
取得台灣公司所分配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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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種: 方法1:可抵減稅額= 股利*8.5% ,上限台幣8萬 方法2:分離課稅,按28%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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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21% |
海外所得 (大陸以外的其他國家之所得) |
海外所得達台幣100萬/每戶以上, 適用最低稅負制 (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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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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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台灣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該公司有印製股票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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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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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台灣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該公司無印製股票 |
併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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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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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份台灣房產(土地+房屋)之交易所得 *屬2016/1/1以後所取得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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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持有期間1年以內:45% 持有期間1~2年:35% 持有期間2~10年:20% 持有期間10年以上:15% (採分離課稅) |
稅率 : 持有期間1年以內:45% 持有期間1年以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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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 保險費支出/ 醫藥生育支出/ 薪資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 |
可享有免稅/列舉/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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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享有免稅/列舉/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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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以下3種情況,為台灣稅務居民: |
1. |
有戶籍 +生活重心在境內 (在台灣有勞/健/國民年金or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台灣) + 居住在台灣1天以上。 Ex: 一般台灣人民、海外工作的台灣人 |
2. |
有戶籍 +生活重心在境外 (在台灣無勞/健/國民年金or無配偶或無未成年子女在台灣) + 居住在台灣31天以上 。 Ex: 旅美華僑 (即,若居住少於31天,非屬台灣稅務居民) |
3. |
無戶籍 + 居住在台灣183天以上 。 Ex: 外籍人士 (有台灣的納稅義務,外籍人士自行於5月份採”結算申報”方式完稅) | 補充:非台灣稅務居民,但有台灣的納稅義務:無戶籍 + 居住在台灣超過 90天低於183天 。Ex: 外籍人士 (有台灣的納稅義務,由台灣公司於支付薪資時採”扣繳”方式,協助外籍人士完稅)
註2: |
1.在臺灣地區頜有居留證明文件者,除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應自受僱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在臺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前開「在臺居留滿 6個月」是指在臺灣連續居留滿6個月(中問不出境),或曾出境1次未逾 30 日,且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 2.另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 20 歲以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自來臺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加保,不受6個月之限制。 3.符合參加健保條件者,強制參加,否則將追繳健保費且另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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