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加坡籍Mike於2018/3/5來台灣學中文,6/30課程結束後在台北新加坡商公司找到工作,並於7/1取得工作證並開始上班。
公司於9/8派Mike至泰國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3才返回台灣,並繼續居留至12/31。
回答: 居留日數之計算,不論是依親、就學、應聘或觀光等原因,都應該計入在華居留日數(實際居住之日數)。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華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需計入。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
依上述說明方式計算李君2018年的在台灣天數為187(3月6日至9月8日)+ 58(11月4日至12月31日)=245天,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居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