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正式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8月23日,人社部頒布《關於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並做相關解答:
問:近日,人社部頒布《關於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請介紹出臺這一政策的背景和有關情況。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正式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並要求人社部出臺配套政策措施。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便利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促進交往交流,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頒布《關於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對《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同時,同步印發《關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並對取消許可後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問: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從何日起正式施行?已經發放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是否依然有效?
答:《通知》規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8月23日(37號令頒布之日),各地不再受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申請;對此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發放證件的,將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申請辦理。2018年12月31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問:不再發放《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後,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使用何種證件辦理各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如需出具在內地(大陸)就業證明,如何辦理?
答:《通知》規定,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問:人社部門可以為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提供哪些公共就業服務?
答:《通知》規定,各地人社部門要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內地(大陸)勞動者對其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為有在內地(大陸)就業創業意願的人員提供政策咨詢、職業介紹、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可向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了解。
問: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人員,是否與內地(大陸)居民享有同等勞動保障權益?
答:《通知》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人員,依法享有各項勞動保障權益。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或者合法勞動權益被侵害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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