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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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辦理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之變更登記大約需時一個月,具體程序如下所列:
1、 |
向臺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交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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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核準後,臺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會核發分公司變更登記核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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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臺灣國稅局提交變更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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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臺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準變更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後之次日起15日內,國稅局會發出核準變更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營業登記之核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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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銀行辦理變更銀行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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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完成上述所有變更登記程序後,向銀行申請辦理變更銀行帳戶資料。公司銀行帳戶之簽字人(即新任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需親自至臺灣變更銀行帳戶資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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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臺灣國貿局辦理進出口廠商變更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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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貿易業務,需向臺灣國貿局辦理進出口廠商資料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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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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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自開始向臺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遞交申請之日起至完成所有變更登記程序,總共需時一月左右,具體參閱下表。
表1: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時間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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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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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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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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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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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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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供公司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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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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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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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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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錄及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之文件公證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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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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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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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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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編制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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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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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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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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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簽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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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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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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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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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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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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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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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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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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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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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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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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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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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請公司營業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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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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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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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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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銀行帳戶資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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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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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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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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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出口廠商資料有(只適用於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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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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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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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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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一個月
| 備註: 1、 如臺灣分公司之總公司位於香港或新加坡,啟源可以提供公證服務,公證時間約為5個工作日。 2、 上表所列時間,乃是以案子申請順利,客戶密切配合為基礎之估算。 3、 上表所列時間,乃是基於臺灣分公司經營項目並無需額外申請註銷特別許可執照之估算。 4、 公司銀行賬戶之簽字人 (即新任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需親自至臺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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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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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可以為您提供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全套服務,服務費用請參閱下表。
表2: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費用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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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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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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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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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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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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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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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董事會會議錄及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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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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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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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相關董事會議事及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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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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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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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銀行帳戶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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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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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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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廠商登記(只適用於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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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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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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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費、雜費及郵寄費預收款(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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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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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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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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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
上述費用不包含政府規費、銀行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本事務所預先收取新臺幣2,000元,實際支出的費用實報實銷。如超過了新臺幣2,000元,超出部份於結案時另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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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述費用不包含文件翻譯費用。如擬提交之文件需要翻譯成中文版本,或是客戶需要對應英文版之註冊登記文件以作參考之用,則本司需要額外收取翻譯費,翻譯費用約為每頁A4紙新臺幣1,500元,具體費用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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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客戶所需提供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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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客戶需準備下述文件: 1、 母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正本 (須經臺灣駐外領事館或駐外機構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2、 公司登記之公司印章、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經理人印章 3、 新任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一份,需加註簽名並提供簽名的正本。 4、 最近一次經濟部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 統一發票購票證正本 6、 公司銀行帳戶存折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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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完成後返還給客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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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完所有變更登記程序後,我們會把以下各項文件移交給您: 1、 臺灣經濟部核準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登記之核準函 2、 臺灣國稅局核準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營業登記之核準函 3、 公司登記之公司印章、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經理人印章 4、 臺灣國貿局核準進出口廠商變更登記核準函(貿易公司適用) 5、 公司銀行帳戶存折正本 6、 公司變更登記留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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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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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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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不限國籍(大陸籍除外),惟需為年滿20歲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者才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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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下列情況者不可以擔任臺灣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行,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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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臺灣分公司之業務需要另外變更特別許可或牌照,費用會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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