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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來臺灣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稅務差異簡介

外國公司來臺灣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稅務差異簡介


一般來說,外國企業來臺灣投資大致可分為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兩種。就稅務負擔來說,根據臺灣現行稅法,子公司則需要承擔較分公司為高之稅負。 本文旨在簡單介紹外國企業臺灣子公司與分公司之稅負差異。

一、 子公司與公司之稅負差異
 

依照臺灣稅制規定,外商來臺灣投資設立子公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17%,稅後盈余匯出股利扣繳稅率為20%,未分配盈余則課征10%,外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轉投資臺灣其他企業之股利所得,臺灣現行法令幷不會重復課稅,在股利所得實現分配予海外母公司時才會課征20%。


外國企業在臺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17%,稅後盈余匯出股利扣繳稅率0%,因為分公司為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體,所以稅後盈余匯回其母公司帳戶不用再向臺灣政府繳稅。但是,如果分公司有投資臺灣其他企業取得股利所得,在該被投資企業發放股利給其在臺分公司時則視同股利發放於海外母公司帳上須扣繳20%股利所得稅。因此可以得知,,外國企業來臺灣投資應設立分公司較有利。

 

外商在臺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稅賦分析如下表:


型態


子公司


分公司


營利事業所得稅


17%


17%


未分配盈余稅


10%


免申報


股利匯回母(總)公司


20% (註)




註:如母公司與臺灣有租稅協定的國家,獲配由臺灣子公司匯回之股利,扣繳率可降低至10%或15%

二、 臺灣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選擇
 

如上所述,外國企業來臺灣投資,就稅負而言,應以設立分公司較為有利。但某些事業,則以子公司形式經營較為有利。一般情況下:
1、 外商來臺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應設立子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2、 外商來臺投資是為了從事生產制造內、外銷事業,則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3、 若外商來臺投資除上述兩項目的外,尚有投資不動產之目的,亦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三、 子公司轉分公司需考慮因素
 

由上述第一點之比較表格可知,子公司的稅賦較分公司為高,外商可藉此考慮是否有合理之商業目的可將在臺之轉投資子公司轉型為分公司型態,以降低稅賦。但是,國外子公司轉為分公司時,有下列事項必須要一幷綜合考慮:


 
1、 子公司以往獲利狀況
  如果原外商在臺子公司有巨額累積未分配盈余,如果外商子公司轉成分公司,可能面臨子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盈余將分配給外國股東,造成外國股東於當年度稅賦增加。
2、 股權結構問題
  如果原在臺灣之子公司乃是由多位股東共同投資,可能需要考慮是否先於國外成立合資公司(即於臺灣境外開設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再透過國外合資公司於臺灣成立分公司。這時,成立合資公司的地點就相對重要,需要將國外合資公司的營運成本、稅務成本、法令遵循等一幷納入考量。
3、 分公司無法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
  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有具創新性的研究發展發展支出,經主管機關核準後,百分之十五研究發展支出可以抵減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可以抵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百分之三十。分公司無法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優惠。如果原子公司有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轉型為分公司。
4、 分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土地
  由於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直接以臺灣分公司之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必須登記在外國母公司名下,而外國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將視該外國所處國家是否與臺灣有平等互惠之規定。
5、 產品認證問題
  早期外商投資臺灣,多側重臺灣之制造能力,某些產業於銷貨時,供應商必須經過產品或工廠認證,才能出貨給客戶,通常這些產品或工廠認證都必須花費時間,如果產品多樣化,於子公司轉分公司的轉型期,原子公司與新分公司的認證接軌,也是需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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