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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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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

Q1: 有限公司一定要有董事長嗎?
A1: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至少置董事一人為執行業務機關並代表公司。
 
Q2: 有限公司怎麼選任董事長?
A2: 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為執行業務機關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至於限制行為及無行為能力人則不得擔任。
 
Q3: 有限公司置董事數人時,其執行業務方法為何?
A3: 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Q4: 有限公司董事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A4: 應經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始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Q5: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A5: 應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Q6: 為何選擇股份有限公司?
A6: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為股東人數較多規模較大之公司,對於公司業務必須有執行機關(董事會)代表股東執行,且需要專責監察人員(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所以規模較大或股東人數較多公司,應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Q7: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之限制及責任?
A7: 股份有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股東(發起人)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成。全部資本應分為股份,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其所認繳股份金額為限。
 
Q8: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
A8: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禁止或限制。但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Q9: 有限公司合併登記有那幾種方式?
A9: 合併新設公司及存續合併變更登記。
 
Q10: 有限公司合併應經何人同意?
A10: 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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