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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小型公司審計豁免指南
新公司法所定義之“小型公司”與豁免私人公司有所不同。其不同之處在於,新公司法給予小型公司一套更為廣泛的標準,以反應財務報表審計對於除股東以外的更多不同持份者之價值之事實(例如,債權人、雇員及顧客)。隨著此套新標準之引進,更多公司可以獲得審計豁免,從而減低合規成本及營造一個更為友善的營商環境。
根據公司法附表十三第二段(下稱“附表十三”)之規定,一家公司於某個財政年度屬於小型公司,如果該公司:
1、 於相關財務年度之內的任何期間都屬於私人公司;及
(1) 該公司每個財務年度之營業收如不多於新加坡幣1,000萬。
(2) 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時,公司的全部財產的總值不多於新加坡幣1,000萬元。
(3) 於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時,該公司有不多於50名之員工。
如果某個公司是某個集團的其中一個成員公司(無論是母公司或者附屬公司),則該公司不符合獲得豁免之資格,除非該公司本身屬於小型公司,而且其所屬集團屬於小型集團。根據新公司法之規定,一個集團,如果在合並的基礎上面,可以滿足定義小型公司的量化標準,則該集團屬於小型集團。以此目的,集團的定義及合並的方式應該參考相關會計準則。
新規定只對開始於2015年7月1日或之後之財務年度生效,但是有過渡性安排提供給予於該日之前註冊成立之公司。於該日註冊成立之公司,可以於該日之後的第一或第二個財務年度獲得豁免審計之要求,如果該公司在相關財務年度的整個期間屬於小型公司,並且符合新公司法所規定之量化標準。相同的,於2015年7月1日或之前組成的集團可以於該日之後的第一個或者第二個財務年度成為“小型集團”,從而獲得豁免審計,如果該集團於合並的基礎上,任何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量化標準。
例子:
• 啟源新加坡服務私人有限公司於2005年7月31日註冊成立。• 於2015-16財務年度,該公司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標準。• 該公司屬於小型公司,並獲得豁免2015-16財務年度之審計,即使該公司有關財務年度的前兩個財務年度並不符合該等量化標準。
相等的,於2015年7月1日或之後註冊成立之新公司,也可以獲得豁免其第一和第二個財政年度之財務報表之審計,如果公司在相關財政年度的任何期間都屬於私人公司,並且於該財務年度滿足公司法所規定之量化標準。此處理方式同樣適用於2015年7月1日或之後組成的小型集團。
• 啟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於2015年7月31日於新加坡註冊成立。該公司的第一個財務年度於2016年9月30日結束。 • 該公司於2015-2016年之財務年度,不能滿足公司法規定之量化標準,但是就2016-17之財務年度,該公司可以滿足量化標準。• 該公司屬於小型公司,因此可以獲得2016-17年度之審計豁免,從使該公司不能滿足2016-17年度之前兩個財務年度之量化標準。
當一家公司獲得豁免聘請審計師審計其財務報表,該公司可以一直享受該項特權,直到公司不再屬於新加坡公司附表13第五段所定義之小型公司。通常這種情況發生於,當公司於財務年度期間不再屬於小型公司,或者公司於本財務年度之前的連續兩個財務年度沒有滿足小型公司的量化條件。相似的,如果一個集團於本財務年度之前的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不能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定義,則該集團於本財務年度既不屬於小型集團。但是,即使公司於某個財務年度不屬於小型公司而沒有獲得豁免財務報表審計,該公司如果在此後再度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條件,那麽該公司仍可以再次或者豁免。
• 新加坡啟源商務咨詢私人有限公司於2015-2016年度期間,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標準,因此屬於小型公司。• 於2016-2017年度,新加坡啟源商務咨詢私人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條件,但是不影響其小型公司之狀態。• 於2017-2018年度符合小型公司的量化條件。• 2018-2020年度期間,新加坡啟源商務咨詢私人有限公司連續兩個年度不符合關於小型公司的量化條件• 自2021-2022年度起,新加坡啟源商務咨詢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屬於小型公司,不能獲得審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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