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台灣境內營業人接受境內他方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購並以境內他 方營業人之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 A1:台灣境內營業人接受境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 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 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買受人如為保稅區營業人且 貨物符合營業稅法規定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保稅貨物者,營業人得按其 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 保稅區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用之貨物無訛字樣及 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 Q2: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是否須轉 列其他收入? A2: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 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 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 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 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Q3:公司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是否可適用盈虧互抵? A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 之規定,於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 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 虧損扣除之規定。
Q4: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須提示哪些證明文件,才能認列公司之損失? A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公司因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供損 失清單及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前述損 失,如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惟如另受有 保險賠償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記得將保險賠償金額列報其 他收入,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Q5:因執行職務受傷之員工,取自雇主給付之補助,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A5: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 性質,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 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 之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 作,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同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 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 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一 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 稅。故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 報事宜,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則屬補助費 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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