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於捐贈時要如何處理? A1: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 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 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 業稅法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Q2:總公司銷貨是否可由分公司開立發票? A2: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台灣境內 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由 此可知總機構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得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故總公司 銷售貨物時,應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可由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 付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 Q3:營利事業如何估列備抵呆帳? A3: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但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 得提列備抵呆帳。另外營利事業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1%標 準,可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 帳,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增加可列報呆帳損失金額,營利事業可降低當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Q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為何? A4: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 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 能適用所得稅法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Q5:營業人將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國外客戶時,要如何列報銷貨收入? A5:營業人在出口原料或半成品到境外廠商加工時,因原料的所有權及相關風 險並未實際移轉,所以還不用列為銷貨收入,但是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 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依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如果營業人 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到境外加工廠時,就已經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但到了年底仍然尚未將產品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因為還未屆外銷收入認列 時點,導致營業收入金額與營業稅申報之銷售額產生不一致,營業人應於 辦理結算申報時,在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作調整,並附相關調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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