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暫繳申報?是否可申請延期申報?
A1: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
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目前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除非最後一天,即
30日那天剛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
及申報外,都應在9月30日以前繳清稅款及辦妥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
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
業,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1個月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
Q2: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要如何辦理暫繳申報?
A2: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
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
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上述暫
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
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
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Q3: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A3: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其相關說明如
下: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
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的1個月內,依
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
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3)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規定於期限內
辦理申報。
Q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
A4:(1)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
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如於限期內補辦申報者,稽徵
機關則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
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元。
(2)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申報後,營利事業仍未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
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
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元。
Q5: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A5: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者,每超過2日,按滯納金額
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外,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為止。前述所說的應納稅款、滯報金、怠
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
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