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如兩家公司合併,如何消除其中一家之公司名稱? A1: 若存續公司想使用消滅公司名稱,請向本部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將於預查表上附加條件(加註「此件預查表應於○○公司(統一編號:○○○○○○○○)合併消滅後始生效力」字樣),准予使用。
Q2: 公司名稱要和執行業務有相關聯嗎 A2: 1.除其他特別法令限制外(如銀行業、保全業、旅行業等),公司名稱未強制規定一定要標示業務種類 。 2.公司名稱標示之業務種類,屬許可業務者,則營業項目必須載明該項許可業務。
Q3: 一定要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嗎? A3: 公司要成立或變更公司名稱時必須要做公司的名稱"預先審查",而公司名稱要做預查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跟別家公司名稱同名。
Q4: 公司名稱預查規費是多少? A4: 規費為新台幣300元。
Q5: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尾數只要有1代表甚麼意思? A5: 公司所營事業係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登記,其代碼尾碼只要是「1」,就代表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函,才能據以辦理公司登記事宜。如「C802041西藥製造業」等。
Q6: 五億元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原發行股票,是否可以改不發行印製股票,程序為何? A6: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有股票交易時須繳交證劵交易所得稅,如無發行股票但有股票交易需繳財產交易所得稅。如公司原有發行股票現不發行,需修改公司章程將公司章程內有發行股票之條文刪除,並辦理修改章程變更登記,再將已發行股票全部收回註銷,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已將原已發行股票全部收回註銷,不再發行股票」。
Q7: 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且被推選為董事長其願任同意書應如何載明?是否仍需指派自然人執行職務? A7: 1、法人股東未指派代表人: 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之 立同意書人,記載法人名稱並由該法人代表人簽名2、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 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記載法人名稱並由受指派之法人代表人簽名。
Q8: 有限公司為單一外國法人股東,此外國法人指派三位代 表人分別為該有限公司之三位董事,並置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請問修章時,應由董事長一人同意簽名,或由三位董事同意簽名? A8: 若該單一外國法人股東指派三人行使股東權及董事權,則修章應由全體董事同意簽名。
Q9: 公司指派代表人擔任他公司董監事,是否需經公司之董 事會通過?或是需經董事長指派即可? A9: 1、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投資公司指派代表擔任他公司董監事時,須檢送指派書,實務上指派書由該投資公司及負責人具名蓋章。 2、至於公司是否須經董事會開會指派代表人允屬公司自治事項。
Q10: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未滿ㄧ年股東想退股可以嗎? A10: 設立登記未滿一年,其股東之股份可以向公司拋棄股份方式辦理,但不得轉讓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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