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須注意那些事項?
A1:列報水電費、瓦斯費須注意下列事項:
(1)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2)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
者,可予認定。
(3)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
具證明以憑認定。
(4)營利事業如委託郵局以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者,得以郵局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作為入帳憑證,但仍應
將上述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行彙裝成冊,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備供稽徵機關
查核。
Q2: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須注意那些事項?
A2:列報雜項購置支出須注意下列事項:
(1)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者,得以
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不符合該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
定資產有關項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提列折舊,不得列為
取得年度之費用。
(2)在購入年度原以雜項購置項目列為費用之資產,於報廢時,不能再列報
損費。
(3)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Q3: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須注意那些事項?
A3:(1)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
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如所得
人為台灣境內之執行業務者,應按給付額扣繳10%,如所得人為非台灣境
內之執行業務者,則按給付額扣繳20%。
(2)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
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
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Q4:營利事業訓練費之認定準則為何?
A4: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
支付之費用,可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1)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2)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3)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
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2年之訓練器材設備
費。
(4)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5)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6)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
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7)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Q5:營利事業列報權利金支出須取具何種憑證?
A5:權利金支出須取具憑證說明如下:
(1)支付台灣境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台灣境內居住之
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2)支付台灣境外廠商及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
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
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者,
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