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符合那些要件? A1: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填記外, 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 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 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Q2:營利事業取得普通收據之限制為何? A2: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 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 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Q3: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 認列? A3: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 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 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 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
Q4: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有無 加計利息之規定? A4: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 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 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 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 年為限,其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Q5: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A5: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 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 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 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3)獨資、合夥事業之其他職工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 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經財政部核定, 高級職員如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104年度月薪最高 以新台幣82,000元為限;一般職工104年度月薪最高以新台幣57,500元為 限。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 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列。 (4)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 其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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