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

Q1: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符合那些要件?
A1: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填記外,
    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
    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
    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Q2:營利事業取得普通收據之限制為何?
A2: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
    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
    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Q3: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
認列?
A3: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
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
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
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



Q4: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有無
加計利息之規定?
A4: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
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
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
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
年為限,其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Q5: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A5: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
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
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
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3)獨資、合夥事業之其他職工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
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經財政部核定,
高級職員如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104年度月薪最高
以新台幣82,000元為限;一般職工104年度月薪最高以新台幣57,500元為
限。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
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列。
(4)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
其薪資支出。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