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邀請單位每年是否有邀請人數限制 A1:邀請單位邀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限制如下: 一、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邀請單位,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 二、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三、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其每年邀請人次不得超過四百人次。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Q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訓練,應具備何種條件始可提出申請? A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以受僱於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一、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受僱於前項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之投資事業為限。
Q3: 申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所檢附保證書是否一定要由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 A3: 依現行辦法並未規定保證書須送請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是以保證書如經邀請單位及負責人蓋章即可。
Q4: 陸資投資台灣有何限制? A4: 1.開放項目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公共建設等204項。 2.經營之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3.直接投資營業項目一律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4. 間接投資如果股東有30%以上的投資額或該股東有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司的能力,其營業項目一律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Q5: 審核陸資來台投資的主管機關為何? A5: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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