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什麼是商業秘密?
A: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 Q: 請問哪些情形可界定為屬於公眾知悉的資訊?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 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 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 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 該資訊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 該資訊從其他公開管道可以獲得;
(六) 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3. Q: 請問如何認定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權利人為防止資訊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資訊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4. Q: 請問《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哪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A: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 Q: 請問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的商業秘密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是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管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資訊。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