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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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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竟業限制的問題

1.        Q: 請問公司可否要求所有員工都必須簽署競業限制協定?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要求所有員工都必須簽署競業限制協定是不合法的。
 
2.        Q: 請問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是多久?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        Q: 請問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的範圍包括哪些?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是離職員工不得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4.        Q: 請問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補償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協議仍是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Q: 請問離職後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是否還要承擔經營限制義務?
A: 競業限制協議一經簽訂後即生效,如果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但在解除之前,仍應依據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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