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自動續延?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2. Q: 請問出現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用人單位是否要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時發生法定順延的情形時,勞動合同期限便自動順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再進行協商確認,因此也無需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期間,應視為仍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不能以法定順延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3. Q: 請問勞動合同已到期但還在服務期內的,員工辭職是否違約?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勞動合同雖已到期但還在約定的服務期內的,員工辭職屬於違約行為,應依法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4. Q: 請問勞動合同法定順延期限結束後用人單位是否要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A: 需要。法定順延期限結束後,原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要繼續用人時,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從重新用人開始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 Q: 請問勞動合同法定順延期限結束後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A: 需要。法定順延期限結束後,原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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