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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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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稅務問題

Q1:存續公司申報之未分配盈餘來自消滅公司所得額處理方式為何?
A1: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年度
    當期決算所得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存續或新設公司未分配盈餘項目
    中,屬於來自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部分,截至合併年度之次
    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之下列各項目,得列為計算消滅公司之未
    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1)已分配之股利淨額。(2)已依公司法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Q2: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是否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
A2: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係指公司法
    所規定應提列之10%法定盈餘公積而言。故凡提列盈餘公積超過10%者,
    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
 
Q3: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A3:營利事業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計算
    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倘若營利事業因特殊目的或原因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將保留盈餘加以限制或凍結者,俟該限制或凍結之原因消滅,即可再
    據以發放股利,故僅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者,才可依法作為計算未分配盈
    餘之減除項目,因此營利事業在前述規定外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作
    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Q4: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時如何自未分配盈餘減除?
A4:營利事業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作為資本公積者,其列為計算所得稅法
    規定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金額,應以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總額,減除
    應分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淨額計算之。
 
Q5:受贈之所得已列入資本公積者是否得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A5:營利事業受領贈與所得,其稅後餘額如已列入資本公積者,得作為計算未
    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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