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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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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問題

Q1: 英文證明書的證明內容有哪些?
A1: 證明項目有公司名稱、資本額、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核准設立登記日期、所營事業、公司統一編號。如果需要所營事業之證明,請於申請書註明,又已代碼化之所營事業部分,公司得免翻譯,如果有未代碼化的部分,請逐項翻譯。
 
Q2: 一般人可申請影印之公司登記資料有哪些?
A2: 以任何人名義申請者,僅得申請影印公司最新公示基本資料(即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等七項)及最新章程為限。
 
Q3: 公司登記資料影印可以跨單位送件嗎?
A3: 如果不是在所屬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所影印的資料僅限於最新變更登記表、章程、核准函文及公示基本資料,如果是查閱或其他變更登記所附資料文件,則會代為轉送公司所屬之主管機關辦理,同時會通知申請人。
 
Q4: 存續公司之資本額無異動時,是否應檢送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A4: 因合併而存續之公司,不論其資本額有無異動,均應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變動表及相關文件。
 
Q5: 公司設立時,會計師對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日可否在董事長選任之前?
A5: 按公司委任會計師承辦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事項,應於選任董事長後,由董事長出具委託書,始得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應在董事長選任後。
 
Q6: 外國公司在台灣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可以申請居留證嗎?
A6: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但如果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Q7: 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如何申請工作許可及居留證?
A7: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得以事業主管身份申請工作許可,但必需注意下列事項: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經上述工作許可之分公司經理人,即可以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向外交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Q8: 母公司文件如何作認證?可以委託事務所代辦嗎?
A8: 所謂「認證」,指經當地"法院"或"當在駐台辦事處認證",啟源可代辦香港及中國及新加坡的公證
 
Q9何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
A9: 外國公司設立在台分公司後,應指派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業務。
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在台地位有別。
分公司經理人有下列幾點可注意:
1.可由本國人亦可由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2.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
3.分公司經理須在台有居、住所。
4.分公司經理需負責分公司籌備處開戶事宜。
 
Q10: 何謂是外商台灣分公司在台的「營運資金」?有無最低營運資金的限制?
A10: 所謂「營運資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點類似有限公司「資本額」概念,但該筆營運資金需由母公司所匯入,並由經濟部認許完成。
「營運資金」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但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以支付台灣分公司設立所需之成本,如租金、勞務費、認證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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