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相關課稅規定為何?
A1: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合
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公司出資額部分,應視同合併滅之子
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以合併
基準日為分配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可扣抵稅額,倂同股利或盈餘分
配。
Q2: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相關規定為何?
A2: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
可扣抵稅額,嗣因計算該比率之分母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所含各
該年度之損益計算項目,有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關於會計變
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規定,調整發現錯誤(含短報或漏報所得)年
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情事時,仍應以其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
盈餘帳戶餘額為準,無需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
稅額。
Q3: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者是否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A3:依據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者,其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
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倘若公司已於股東
會決議已減資方式彌補,依法自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Q4:兩稅合一制下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為何?
A4: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為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
辦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之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
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之限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
Q5:盈餘分配得計入未分配盈餘減項之規定為何?
A5: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應以截至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
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