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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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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二

Q1:重估物價倍數小於1時該年度取得之資產是否得不重估?
A1: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以往某年度之重估物價倍數小於
     1,對該年度取得之資產得不重估,即仍以其帳面未折減餘額作為重估價
    值。
 
Q2:營利事業取得之地上權是否得辦理資產重估價?
A2:營利事業取得之地上權,非屬所得稅法所稱無形資產,依所得稅法及營利
    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不得辦理資產重估價。
 
Q3:被投資事業虧損原出資額未折減者其投資損失是否得認列?
A3: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在長期投資存
    續狀態中,附屬事業財產淨值之增減,對投資公司而言,其投資收益或損
    失尚未實現,不影響其當期所得之核課,故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
    被投資公司當年度決定不分配盈餘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
    則之規定,可免列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
    未折減者,根據同一原則及準則規定不予認列。
 
Q4:轉投資損失之認定要件為何?
A4: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者為要件;如其所投資之
    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
    列,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經股東會決議,由原股東按持有股份比例,以
    資金彌補虧損者,因被投資事業既未依法辦理減資,折減投資事業(股東)
    原出資額,故投資損失尚未實現,應不予認列。
 
Q5: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有遞延效益者其認列方式為何?
A5: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程式語言設計(軟體費),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
    鉅大者並有遞延效益者,得分3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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