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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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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

Q1:固定資產使用期滿後出售其收入超過預留殘值部分要如何處理?
A1: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
    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但上述固定資產如未達毀滅或廢
    棄之程度,予以出售,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Q2:租地建屋期滿拆屋還地其未折減餘額是否得列為損失?
A2: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
    折舊,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至因租期滿必須
    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
    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
    理。
 
Q3:購入待售之建築物是否得辦理重估價?
A3:營利事業經營房地產投資業務,不問專營或兼營,其購入待出售之建築
    物,非屬所得稅法所稱之固定資產,依照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之規
    定,不得辦理重估價。如購入之建築物係用以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專供
    其本身營業上使用者,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得依規定辦理資產重估
    價。
 
Q4:核准後逾期或放棄辦理資產重估價之效果為何?
A4: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嗣後放棄重估或因逾期申報期限而不
    准其重估者,其原核准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價值,既未辦理重估,自不能
    視為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重估價值。
 
Q5:固定資產重估後之估價標準為何?
A5:固定資產辦理重估價增值列帳後,帳上原提列之累計折舊仍應保留。重估
    後固定資產之估價標準應以重估價之價值扣除重估前累計折舊及重估後累
    計折舊後之餘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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