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未收回之貨款自動免除者是否可列為呆帳損失? A1: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倒閉、逃匿、和解 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 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始得視為 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倘若營利事業未收回部分之貨款係自動予以免除 者,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者是不同的,故依法不得列為呆帳損失。
Q2:因和解無法收回帳款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為何? A2: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和解而一部或全部無 法收回者,其應取得之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規定為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Q3:有關呆帳損失應提之證明文件為何? A3:營利事業委任律師代為催收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受任律師仍宜以郵 政事業存證函代為催收,並以存證函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 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經依 法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之規定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Q4:債權逾2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列報呆帳時應具之證明為何? A4: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 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 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
Q5:會計師代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依法於帳外調整補提之呆帳損失是否得 以認列? A5:公司於辦理年終結算時,未曾依據有關法令計提呆帳損失,嗣於委託會計 師代辦申報時,由受託會計師於帳外加以調整,並增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該項補提呆帳損失之事實及有關分錄,除應於當年 度帳表上補行記載外,其依法所計提之呆帳損失應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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