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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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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資公司的問題

Q1:外資在台分公司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和「分公司經理人」是否可為同一人?
A1: 可以。「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和「分公司經理人」是可為同一人。


Q2: 外國公司在台灣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可以申請居留證嗎?
A2: 依據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但如果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Q3: 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A3: 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應指派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其外國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該代表人可為本國人亦可為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Q4: 何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
A4: 外國公司設立在台分公司後,應指派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業務。
分公司經理人:
1.可由本國人亦可由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2.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
3.分公司經理須在台有居、住所。
4.分公司經理需負責分公司籌備處開戶事宜。


Q5: 外國台灣分公司在台的「營運資金」?有無最低營運資金的限制?
A5: 營運資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點類似有限公司「資本額」概念,但該筆營運資金需由母公司所匯入,並由經濟部認許完成。營運資金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


Q6: 台灣分公司的中文名稱是否要和母公司相同?是否一定要加上國籍?
A6: 台灣分公司的中文名字都必需重新預查,且需經過經濟部核准,所以不管母公司中文名字為何,只要欲使用的中文名字沒有與他公司重覆,都可以申請保留。


Q7: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案,如有撤案或暫不討論之情形 者,在會議紀錄如何表達?
A7: 有議案經決議撤案或暫不討論者,應將其決議方法與結果詳實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並均應於下次董事會報告之。


Q8: 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議中議案如經董事全數同意變更,董事會議事錄上是否僅需記載新議案之案由及決議?
A8: 議案如經董事全數同意變更,董事會議事錄仍應記載變更前議案及新議案之決議與結果。


Q9: 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議事程序無論是否變動,董事會結束前皆必須經 出席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主席始可宣佈散會?
A9: 董事會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完竣,主席自得宣布散會;惟若於議事進行中,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該事項並應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


Q10: 上市櫃公司定期性董事會至少召開幾次?
A10: 四次,每季召開一次


Q11: 非上市櫃公司定期性董事會至少召開幾次?
A11: 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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