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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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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問題

Q: 股東會召集通知應寄發給那些股東?
A: 依公司法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日之股東名簿所記載股東,為通知配發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對象。


Q: 誰可以召開股東會?
A: 1.董事會召集
  2.監察人
  3.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
   機關許可者。


Q: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有無限制?
A: 1.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
  2.為公司利益之必要。



Q: 董事會或股東會議紀錄之「主席」與「記錄」可不可以同一個人?
A: 按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股東會及董事會的主席應為董事長。至於股東會和董事會的紀錄可否由同一人為之,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Q: 董事會決議方法為何?
A: 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特別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Q: 股東地址變更,已至證券商辦理,是否仍須分別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
A: 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 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地址變更,而未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則需俟下一次停止過戶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檢送證券所有人資料後始會變更,惟股東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為準,於停止過戶期間應逕行向發行公司辦理異動手續。



Q: 未成年股東因尚未達應申請國民身分證之年齡,其辦理股務事項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A: :台灣股東為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檢附戶口 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國民身分證,辦理股務相關事務。



Q: 更換股東印鑑時,應該如何辦理?
A: 股東若想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應洽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填 寫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 並留存新舊印鑑或 簽名式, 連同新的印鑑卡及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



Q: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該如何辦理?
A: 向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填寫印鑑掛失(毀損)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 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新的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 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申請書上聲明當日生效,可於辦理印鑑掛失或毀損當日生效使用。


Q: 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所檢附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於辦理後是否應影印做為申請書之附件?
A: 現行相關法令對於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是否應影印其國民 身分證做為申請書之附件並無規範,股務單位可自行斟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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