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要如何列帳? A1:營利事業如有跨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 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 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俟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 憑金融機構於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 理抵繳。
Q2:營利事業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解約時之帳務處理為何? A2:營利事業如有跨年度之2年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年度部分,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規定,以應收收益科目估列入帳;如 以後中途解約,准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全部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 列之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得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免再調整上年 度之應收利息。
Q3:營利事業當期費用經稽徵機關調整轉列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其帳務要如何 處理? 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為當期費用之項目,經稽徵機關調整轉列為 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者,應於核定通知書中詳細說明,該營利事業於辦理 次年度結算申報起,遵照配合調整列帳。
Q4:營利事業與經銷商簽約取得權利金及保證金是否屬於營業收入? A4:營利事業與經銷商簽訂契約,向經銷商收取經銷貨品之權利金及保證金, 其中權利金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 於收取保證金部分,應開立收款憑證依法繳納印花稅,但如非屬營業收入 性質,即非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嗣後經銷商之進貨未達約 定標準而沒收其保證金時,因該項沒收之保證金係基於營業行為所取得, 故應合併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Q5:營利事業將原料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者其所得額如何認 列? A5:營利事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該外 銷貨物應於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按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倘若營利事業 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已依規定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者,於 年度終了尚未運銷第三國買受人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 該部分銷售額自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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