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公司法有關董事選任方法是否採累積選舉制? A1: 公司法有關董事選任之方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係採累積選舉制,其選選辦法,例如股東會應選董事名額十五人,每一股份就有十五個選舉權,股東如持有一千股,即擁有一萬五千選舉權,可集中投給一人或數人,或分散給十五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序當選董事。
Q2: 未具有股東身分之董事,是否以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 A2: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
Q3: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持股轉讓超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惟未向公司辦理過戶,是否即當然解任? A3: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數額之二分之一時即當然解任,不論是否已向公司辦理過戶,此於監察人,亦同。
Q4: 章程訂定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定者,是否適法? A4: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議定。所謂章程訂明,是指於章程訂明報酬之數額,章程尚不得訂定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決之。監察人之報酬,亦同。
Q5: 公司補選董事或監察人,其任期是否與原任期相同? A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係屬章程應記載事項。所以,有關公司修正章程增補選董事或監察人人數者,其任期自與原任期相同。
Q6: 股東會委託書是否有一定之格式?? A6: 其格式內容應包括填表須知、股東委託行使事項及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基本資料等項目。委託書之用紙,應以公司印發者為限。
Q7: 徵求人可徵得之股東會委託書代理股數為何? A7: 徵求人得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Q8: 可否以金錢購買股東會委託書? A8: 不可以
Q9: 若股東之部分持股已辦理信託,則股東欲徵求股東會委託書時,該信託之股份得否計入徵求人本身持股數計算? A9: 不可以,股東若已將其部分股份辦理信託,則股東欲擔任徵求人時,於計算其本身持股數時,自不得計入已辦理信託之股份。
Q10: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 可否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A10: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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