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限內不得結婚生子的規定是否有效?
A: 有關規定是違法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同時,《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2. Q: 請問在招聘廣告中注明男士優先是否合法?
A: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同時,《就業促進法》第27條也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Q: 請問未婚生育的女員工是否可以休產假?
A: 可以。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可享受98天產假。法律上並沒有對非婚生育休產假作出禁止性規定。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存在,即可以享受法律所規定的產假時間。
4. Q: 請問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未婚生育女員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
A: 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根據《勞動部工資局複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
5. Q: 請問未婚先孕的女員工是否適用勞動法關於孕期的保護性規定?
A: 勞動法並沒有對懷孕女性是已婚還是未婚加以區分,因此只要存在懷孕的事實,即可以依法享受勞動法律、法規關於孕婦的保護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