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女員工請保胎假應如何處理?
A: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即女員工請保胎假的,用人單位應比照病假的規定處理。
2. Q: 請問可以安排孕期女員工加班嗎?
A: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不超過7個月的,則沒有做禁止性規定。
3. Q: 請問法律上有關於哺乳假的規定嗎?
A: 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 Q: 請問在女員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如何處理?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5. Q: 請問用人單位是否絕對不能解雇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員工?
A: 不是。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定,如果女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