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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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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股份及董事的問題

Q: 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之出資額應如何轉讓?
A: 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應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有限公司董事應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才可將出資額一部或全部轉讓於他人


Q: 母公司經理人可不可以擔任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經理人?
A: 董事兼任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而該二公司為百分之百母子關係時,並不構成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競業行為。


Q: 有限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應經股東承認嗎?
A: 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造具公司法第228條之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表冊送達股東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Q: 財團法人、基金會是不是可以當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呢?
A: 公司之股東以自然人及法人為限,基金會如不具法人格,不得成為公司之股東。又法人為發起人者,其資格限於:
(1)公司
(2)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3)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為限


Q: 發起人或股東之股份轉讓限制為何?
A: 公司發起人之股份依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而股東之股份則以自由轉讓為原則。


Q: 法人股東填留印鑑卡之內容,是否可填寫其通訊地址?
A: 法人股東除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於股東印鑑卡填留設立地址外,得依法人股 東意思表示填留通訊地址。


Q: 股東辦理開戶時填留之印鑑卡,其所留存之印鑑形式及其材質有何規定?  
A: :由於相關法令對於印鑑應以何種材質刻製、何種形式留存尚無明文規定。惟 為利日後能確實核對原留印鑑,避免糾紛並保障股東權益,請股東儘量避免 使用鋼印或橡皮條戳之形式及易磨損或變形材質之印鑑。


Q: 股東如為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或外國人,統一編號要如何填寫?
A: 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依財政 部規定編配相關證號之方式編列;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 統一編號為準。
Q: 公司對於股東通訊地址之認定,依據哪些原則?
A: 應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辦理過戶之股 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為準,如已填留 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 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Q: 投資人同時持有數家公司股票欲辦理通訊地址異動,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 券商或發行公司辦理較為便捷?
A: 每遇發行公司有停止過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股票所有人名冊媒體資料送 交發行公司時,會提供投資人之最新通訊地址供發行公司與其股東名簿留存 之地址比對,發行公司再以最新異動之地址為準,寄發權利分配之通知予股 東。故投資人同時持有數家公司股票欲辦理通訊地址變更,可逕向其往來之 證券商辦理,較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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