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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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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設立辦事處及股票發行的問題

、Q: 請問申請在台辦事處是否一定要報薪資及租金?
A: 辦事處是服務中心,是不能有收入的,最好不要用辦事處的台幣帳戶收取台幣,可用外國總公司匯入營運金、將營運金用來支付辦事處開銷。


Q: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人員可否申請工作證?
A: 可以,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Q: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公司員工可否申請勞健保?
A: 可以。


Q: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設立時需驗證的文件?
A: 1.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2.外國公司指代表人報備授權書驗證


Q: 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何?
A: 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應指派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其外國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該代表人可為本國人亦可為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Q: 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規格和一般股票有什麼不同?
A: 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方式除依股務處理準則股票印製規格規定印製外, 應於股票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股票、交付之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


Q: 不足 1 仟股的不定額股票,股票上的股數及金額以人工填寫時,有特別的規定 嗎?  
A: 公司應於該股票股數及金額填寫處加蓋公司專用於股票之印章。


Q: 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有沒有規定保存期限?
A: 至少保存 1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Q: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其所印製股票與股務處理準則制定規格 不符合者,應如何處理?
A: 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 6 個月內,依股務處理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 理換發。



Q: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名稱變更,原已發行之股票是否須全部換發?
A: 依公司法第 16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司名稱係股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 項,故其名稱如有變更,其原已發行之股票應行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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