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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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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股東死亡後公司事務處理的問題

Q: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在分割遺產完成繼承前得否辦理該遺產戶出資額變更登記?
A: 1、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在分割遺產完成繼承前其出資額應列為遺產戶,依民法
     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得互推一人管理之,由遺產管理人
     代為同意行使。
  2、遺產管理人不得處分該遺產,將遺產戶出資額轉讓或代為承受其他股東出
     資轉讓。


Q: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相關登記?
A: 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如欲將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變更為遺產戶並推選管理人者,其申辦變更登記,得由被推為管理人(繼承人之一)之人代表公司提出申請並得被推選為董事。


Q: 有限公司股東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出資額轉讓疑義?
A: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Q: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A: 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惟公司章程應將該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刪除,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


Q: 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死亡時,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A: 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可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Q: 董事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董事應如何簽到?
A: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另建議公司應以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Q: 董事因故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否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A: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且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唯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Q: 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之保存年限,與董事會會議紀錄之保存年限,有何不同?
A: 建議上市上櫃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一年。惟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如何證明為已出席,以避免日後舉證爭議,相當重要,是以應將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列為會議紀錄之一部分,永久保存。另考量若保存期限內發生訴訟,可能有調閱相關存證資料之必要,宜訂定於訴訟期間內繼續保存。
至於董事會會議紀錄之保存年限,則應在公司存續期間內永久保存。



Q: 董事會經主席宣布散會後,董事能否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A: 董事會議案之討論,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程依序進行,以避免特定董事藉由議程之變更,而影響會議決議結果。另會議主席於議事終結前,除遇有特殊狀況,例外許其得決議散會外,其並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以免造成會而不議,或議而不決之狀況,影響公司正常運作。至若董事會已經主席宣布散會後,自應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之召集程序,重新召集,縱若董事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依法應不生效力。



Q: 董事會之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有何應注意者?
A: 董事會之議事人員對於各議案之議事摘要、董事之異議、決議方法與結果,應依公司法第一八三條規定之記載事項,詳實完整記載。會議紀錄並需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於會後儘速(如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供參閱及瞭解其有無異議,另亦可分送各監察人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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