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申請停業、復業受理機關為何? A: 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如其停業係向縣市政府或國稅局核備停業者,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Q: 公司申請停、復業應於何時申請? A: 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Q: 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A: 可在停業前後15日內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書需載明停業之起迄年月日。
Q: 抄錄影印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嗎? A: 可以,但是需正確載明所申請之公司名稱、委託人、受託人、地址、身分證字號、日期,委託書需有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得簽名及加蓋印章。
Q: 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公司登記事項表應如何處理? A: 公司辦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原董事、監察人名單仍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名單欄位記載,而於該董事、監察人名單後再記載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
Q: 股東會開會中遇到停電無法繼續進行會議時,主席應如何處理? A: 會議進行時,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Q: 股東可否自備麥克風發言? A: 股東非以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Q: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如何通知股東? A: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Q: 股東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可否由公司員工擔任? A: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Q: 股東會議案之表決,是否一律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A: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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