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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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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解散清算的問題

 
1.        Q: 請問公司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A: 根據《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出現公司僵局時由法院裁決解散)。
 
2.        Q: 請問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A: 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因公司僵局而依法解散公司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3.        Q: 請問法律上對公司清算組的組成有何規定?
A: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4.        Q: 請問清算組成員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嗎?
A: 需要。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1條的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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