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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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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出逃的問題

1.        Q: 請問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是股東抽逃出資?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        Q: 請問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
A: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商企字[2002]第180號),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 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
 
3.        Q: 請問有權向抽逃出資股東提起訴訟的主體有哪些?
A: 享有請求權的主體包括:
(1)抽逃出資直接侵害的主體:公司
(2)權益間接受到侵害的主體:誠實股東、債權人。但誠實股東只有在公司不行使權利的時候才能依據代表訴訟制度行使權利。而債權人則可以依據《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來行使追償權。
 
4.        Q: 請問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是否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
A: 股東抽逃出資不適用普通債權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5.        Q: 請問抽逃出資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A: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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