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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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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業稅的問題

Q1: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查獲會如何處罰?
A1:如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罰鍰。


Q2: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如何處罰?
A2: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台幣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
於新台幣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
少於新台幣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
為新台幣1千2百元,怠報金為新台幣3千元。


Q3:滯納稅款應否加計利息?如何計算?
A3:要徵收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滯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自動繳納或法
院執行繳納之日止,就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按該年1月
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息。


Q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如何處罰?
A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
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
百萬元,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Q5: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後,仍繼續營業,要如何處罰?
A5: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後,或被依法停止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除追繳核定
    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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