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華僑或外國人以新台幣直接投資我國公司者,是否應先經申請核准程序? A1: 依現行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其出資種類所謂之「現金」,係包括新台幣,華僑或外國人以新台幣直接投資我國公司者,因屬前開條例所稱之投資行為,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Q2: 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公司登記事項表應如何處理? A2: 公司辦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原董事、監察人名單仍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名單欄位記載,而於該董事、監察人名單後再記載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
Q3: 律師、會計師、代書、建築師、醫師、營養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之業務是否為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A3: 非屬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Q4: 公司登記地址是否需與營業場所地址一致? A4: 公司法所稱之公司所在地係指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業務中樞,從而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所以,公司登記之所在地應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之。
Q5: 何謂臨時管理人? A5: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Q6: 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驗資比例?或以金額大小為依據? A6: 公司資金查驗係以設立及現金增資變更登記案,由商業司隨機抽驗案件數5%,並不以金額大小為依據。
Q7: 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之強制規定為何? A7: 公司法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強制公開發行之規定。
Q8: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股東簽名如何認定為股東親筆簽名? A8: 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係採形式書面審查,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審核,倘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為登記。股東簽名是否為本人親簽,其真實性及其罰責如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Q9: 股東所持有股份拋棄,公司或董事長收取通知後,後續公司應如何辦理股東名冊變更? A9: 股東拋棄所持有股份,公司可於6個月內將其股份以公平市價轉售,如逾6個月內無人承受時,則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司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如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股東將所持有股份拋棄係屬法定變更事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檢附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無須檢附股東同意書。
Q10: 有限公司已核准解散尚未清算前,因其統一編號有人認為有承接的價值,請問可撤銷原已解散的公司並恢復其統一編號嗎? A10: 統一編號係基於主管機關管理上之需要賦予公司,尚無轉讓之問題,解散公司尚未清算完結前,其法人人格仍為存續,其統一編號並未消滅,尚無恢復登記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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