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 票,是否仍可適用零稅率? A1: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 之勞務或在台灣境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 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外,逾規 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 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准予依法適用零稅率。又逾期開立 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於檢舉或查獲日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免依稅 捐稽徵法規定處罰。
Q2: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A2: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 勞務,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 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其購買貨物所支 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Q3:銷售報紙或雜誌應否課徵營業稅? A3:營業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雜誌(定期刊物),及自外國進口之報紙、 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均應予以免徵營業稅。
Q4: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可適 用零稅率嗎? A4: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 指定之台灣境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 率。
Q5: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何計算銷售額? A5: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 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 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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