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售予台灣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A1: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 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 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 關監管之專區事業等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自保稅地區進入台灣境內 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除符合營業法規定免徵營業稅外,其應 徵之營業稅依營業稅法規定由海關代徵。
Q2: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A2: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2009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 稅,無須繳納營業稅。
Q3: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是否屬銷售貨物行 為? A3: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 為,應依營業稅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 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Q4: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時可否免徵營業稅? A4: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日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稅。
Q5:保稅區營業人銷貨至台灣境內課稅區,處理手續如何? A5: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台灣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 業人銷售貨物至台灣境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 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 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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