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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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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營業稅的問題二

Q1: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售予台灣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A1: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
    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
    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
    關監管之專區事業等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自保稅地區進入台灣境內
    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除符合營業法規定免徵營業稅外,其應
    徵之營業稅依營業稅法規定由海關代徵。


Q2: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A2: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2009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
稅,無須繳納營業稅。


Q3: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是否屬銷售貨物行
為?
A3: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
為,應依營業稅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
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Q4: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時可否免徵營業稅?
A4: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日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稅。


Q5:保稅區營業人銷貨至台灣境內課稅區,處理手續如何?
A5: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台灣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
    業人銷售貨物至台灣境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
    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
    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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