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否向公司抄錄股東名簿? A1: 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
Q2: 申請人函請協助查明公司登記資料,係依何規定辦理? A2: 按公司法第393條規定,公司登記文件,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
Q3: 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查閱登記資料或其他登記文件時,應注意何事項? A3: 依「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8點規範,公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登記資料時,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憑本人或委任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查閱,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登記文件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登記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登記文件資料查閱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當場中止其閱覽;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Q4: 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得否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 A4: 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
Q5: 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可用多少時間閱卷? A5: 閱卷時間每次時間以2小時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者,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半小時。
Q6: 陸資在台設立分公司,需公證文件有哪些? A6: 大陸地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在臺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指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投資申請代理人授權書
Q7: 外商在台設立分公司,經理人的角色為何? A7: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並設有經理人者,分公司經理人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Q8: 陸資來台設立分公司經理人及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大陸人嗎? A8: 可以,惟經理人需在台灣有居住所
Q9: 外商在台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公司名稱一定要和母公司相同嗎? A9: 不一定要相同
Q10: 外商在台設立辦事處公司名稱如何訂定? A10: 母公司之國籍加上台灣欲使用的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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