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合併報繳營業時,應檢附那些證件? A1:依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總機構於申請合併申報時應填 具申請函,檢附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名冊2份,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稅籍編號、營業人名稱、負責人、營業所在地地址、設立日期,函請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轉財政部,在未經核准前仍應分別申報繳納。
Q2: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A2: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 票,分兩種情形: (1)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 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 票。 (2)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 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 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 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 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Q3: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 A3:外國公司派技師來台灣修理機器,是屬於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屬一般稅額 計算之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Q4: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A4: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 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 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Q5:由國外直接進入台灣保稅區之保稅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A5: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台灣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 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 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都不視為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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