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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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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營業稅的問題

Q1: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合併報繳營業時,應檢附那些證件?
A1:依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總機構於申請合併申報時應填
    具申請函,檢附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名冊2份,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稅籍編號、營業人名稱、負責人、營業所在地地址、設立日期,函請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轉財政部,在未經核准前仍應分別申報繳納。


Q2: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A2: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
票,分兩種情形:
(1)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
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
票。
(2)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
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
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
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
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Q3: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
A3:外國公司派技師來台灣修理機器,是屬於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屬一般稅額
    計算之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Q4: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A4: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
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
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Q5:由國外直接進入台灣保稅區之保稅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A5: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台灣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
    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
    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都不視為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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