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應否向債權人通知公告? A1: 有限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Q2: 有限公司可否以資本公積轉增資? A2: 有限公司資本公積可否轉作資本,公司法無明文規定,當可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轉增資。
Q3: 有限公司辦理減資時,是否應依股東之出資比例減少之? A3: 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至於減少資本就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
Q4: 公司章程之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記載詳細地址? A4: 公司章程所定公司所在地無須載明詳細處所,僅須記載所在地之行政區。
Q5: 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涵義為何? A5: 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指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
Q6: 在大陸地區出生而旅居其他國家且尚未取得該國家國籍的人士,應聘來臺工作,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 A6: 大陸地居人民旅居海外,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者,其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必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
Q7: 有華僑身分者,回國應聘工作,是否需申請工作許可? A7: 有關具有華僑身分而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身分仍為外國國籍,應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Q8: 外國人來臺工作,其眷屬是否可來臺依親?可否工作 ? A8: 一、外國人來臺工作,其眷屬可以依親方式取得居留,惟其子女必須未滿 20歲。 二、另其眷屬欲在臺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工作。
Q9: 父母具有台灣國籍之外國人(外國人未具台灣國籍),是否可以依親方式申請工作許可? A9: 外國人如未滿 20歲,且獲准與其在台灣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可依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Q10: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哪個單位申請? A10: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台灣交通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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