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公司名稱組成之要素為何? A1: 1.公司組織類別: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4種。 2.業務種類:原則上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內所列業務項目為準,並以一種為限。 3.區別文字:例如: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4.地區名:公司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公司所在地之省(市)、縣(市)名為限。
Q2: 哪種情況下的公司名稱視為相同? A2: 二公司名稱有下列之情形者,其公司名稱為相同。 範例:1.「中興企業」與「中興企業社」 2.「宏偉電子」與「宏偉電子行」、「宏偉電子企業」、「宏偉電子實業」 3.「大華出版」與「大華出版社」、「大華出版事業」 4.「建宏營造」與「建宏營造工程」 5.「光華資訊」與「光華資訊科技」。
Q3: 外國公司名稱之限制? A3: 外國公司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Q4: 何種情況之相同公司名稱不可使用? A4: 當公司解散、廢止、撤銷(或撤回認許、廢止認許、撤銷認許)之公司,應進行清算,而其於清算範圍內之公司,視為尚未解散,其他公司仍不得申請預查保留與其相同之公司名稱。
Q5: 公司名稱預查的申請人須為何? A5: 以將來設立登記時: 1.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2.有限公司之股東 3.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 4.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Q6: 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有關學生時代的打工經驗,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可否列為工作經驗? A6: 有關工作經驗之採認,係以畢業後所從事之工作為主,因此於學生時代所從事的打工行為,將不列為工作經驗之年資。
Q7: 申請工作許可時,所附的相關文件應為正本或影本?是否需要驗證? A7: 有關申請工作許可所檢附之文件,除健康檢查證明(僅受聘僱擔任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需檢附)為正本外,餘均為影本即可,僅有部份國家地區所作成文件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Q8: 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是否需檢附健康檢查證明,其如何規定? A8: 目前只有補習班聘僱之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該健康檢查證明須為申請日前3個月內經外國合格醫院或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國內醫院核發之證明。其餘類別之外國專業人員無須檢附。
Q9: 跨國企業定義為何? A9: 跨國企業」係指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1.申請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 2.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3.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Q10: 港澳居民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A10: 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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