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業稅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A1:(1)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 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 申請1個月申報1次。 (2)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台灣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 者,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惟該勞 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報酬總額在新台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 營業稅。 (3)在台灣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 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4)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 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 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Q2:本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 A2: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但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亦可向 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 溢付營業稅額。
Q3: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A3: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 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Q4: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 付稅額可核實退還嗎? A4: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 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營業稅法規定核實退還。
Q5: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如何申報? A5: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 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其右上 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V,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 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乙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V,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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