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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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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業稅的問題

Q1: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A1:(1)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不必要再由國
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
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銷售額。但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
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
求網路賣家提供。
(2)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是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交易具營利性
質的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的
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a)每月銷售額在新台幣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b)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但未達新台幣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
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c)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新台幣240萬
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
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
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Q2: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
額?
A2: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
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
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
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Q3:如果網路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A3:網路交易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
此,如果網路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
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Q4: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
稅率的營業稅?
A4:(1)依據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
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
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Q5: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
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國外賣家是否需要被我國課稅?
A5:(1)台灣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
課徵營業稅,另也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
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
法代徵營業稅。
(2)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規
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
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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