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國外營利事業因銷貨對境內營業場所匯撥之佣金是否應課營業稅? A1:是,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不經其固定營業場所 而直接對我國境內客戶銷售貨物者,其對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匯撥之佣 金或補助金,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Q2:營利事業投資之股利所得是否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A2:否,營利事業不論專營或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 所取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營業稅。營業人取得 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專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進 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Q3: 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A3: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 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Q4: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 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A4: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 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 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 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Q5: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 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A5: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 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 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 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台幣8萬元者(銷售勞 務者為新台幣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 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 未達到新台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新台幣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 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 者為新台幣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 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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