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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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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業稅的問題

Q1:國外營利事業因銷貨對境內營業場所匯撥之佣金是否應課營業稅?
A1:是,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不經其固定營業場所
    而直接對我國境內客戶銷售貨物者,其對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匯撥之佣
    金或補助金,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Q2:營利事業投資之股利所得是否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A2:否,營利事業不論專營或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
    所取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營業稅。營業人取得
    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專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進
    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Q3: 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A3: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
    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Q4: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
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A4: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
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
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
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Q5: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
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A5: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
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
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
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台幣8萬元者(銷售勞
務者為新台幣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
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
未達到新台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新台幣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
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
者為新台幣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  
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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