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可否免徵契稅? A1: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其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 除當事人自願以較高之拍定價格申報納稅外,一律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計課 契稅,但如低於標準價格,得按實際拍定價格計課契稅。
Q2:契稅之課稅範圍如何規定? A2:不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 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Q3:電梯要不要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A3: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契價核 課契稅。
Q4:我向法院標購一棟拍賣房屋,請問是否要申報契稅?如要申報應檢附那些 證件? A4:要,向法院標購拍賣的房屋,申報契稅時應檢附的證件如下:申報書、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拍定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各乙份。
Q5: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A5:(1)復查:應於稅額或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復查;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申請復查。 (2)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非屬核定稅捐之其他行政處分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起訴願。 (3)行政訴訟第一審: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訴訟。 (4)行政訴訟上訴審: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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