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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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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稅及稅捐稽徵法的問題

Q1: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可否免徵契稅?
A1: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其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
除當事人自願以較高之拍定價格申報納稅外,一律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計課
契稅,但如低於標準價格,得按實際拍定價格計課契稅。


Q2:契稅之課稅範圍如何規定?
A2:不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
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Q3:電梯要不要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A3: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契價核
課契稅。


Q4:我向法院標購一棟拍賣房屋,請問是否要申報契稅?如要申報應檢附那些
證件?
A4:要,向法院標購拍賣的房屋,申報契稅時應檢附的證件如下:申報書、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拍定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各乙份。


Q5: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A5:(1)復查:應於稅額或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復查;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申請復查。
(2)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非屬核定稅捐之其他行政處分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起訴願。
(3)行政訴訟第一審: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訴訟。
(4)行政訴訟上訴審: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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