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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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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事務處理的問題

Q: 公司變更章程需經過誰的同意?
A: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Q: 未登記而營業的公司有甚麼罰則?
A: 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Q: 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需經過誰的同意?
A: 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Q: 公司解散的理由為何?
A: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Q: 公司清算人職務為何?
A: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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