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可否申請減免房屋稅? A1: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派員調查,凡每戶之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免徵房屋稅,若毀損面積達3成以上而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
Q2:房屋未作營業使用,為何課徵營業用房屋稅? A2:這可分為兩種情況: (1)因房屋雖未辦營業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供倉庫使用,依規定 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該房屋原設有營業商號登記,該營業商號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 營業登記,屋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 變更以前,仍以營業用課徵房屋稅。
Q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A3:房屋買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 16日以後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但承受人(買方)得申請代繳前屋主 (賣方)應繳未繳(包括以前各年期及移轉當期)房屋稅,其代繳稅額得 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賣價款內扣除。
Q4: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A4: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 物,為課徵對象。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 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 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Q5: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權人戶籍未遷入,是否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 房屋稅稅率? A5: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即(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 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的房屋,可適用自住之 住家用房屋稅率1.2%,且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但是如果將房屋出租供他 人使用,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依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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